1. |
香港貿發局香港國際醫療及保健展劃分為不同之產品區。參展商必須在其展台內展出不少於60%符合該產品區之產品。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重新調配有關參展商之展台位置到適當的產品區。詳情可參閱『選擇產品索引』。 |
2. |
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參展商的參展申請。未經主辦機構書面接納參展申請的參展商,即使已連同申請繳交或被接納全部租金,也不表示已獲主辦機構授權參展。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拒絕任何參展申請,毋須給予任何理由。 |
3. |
主辦機構有權將整個產品區遷移到一個新的位置,以提高整個展覽會對買家的吸引力。 |
4. |
主辦機構於分配展台位置時,向各參展商發出展位確認函。展位確認函發出以後主辦機構將不會退還任何參展費。 |
5. |
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分配展台的面積及位置,所有決定均屬最終決定。 |
6. |
主辦機構保留權利解釋、更改及修訂本細則任何部分,以及在其認為有需要時發布附加規則以確保展覽會正常進行。 |